英属处女岛(BVI)由西班牙人于1493年所发现,在1666年被英国征服纳入殖民地管辖前,由荷兰人开发。英属维尔京(BVI)群岛系英国皇家殖民地,直接由英国伦敦政府管辖,除了有一位代表英国的总督外,群岛拥有独立自主权且议会完全由岛民组成,根据1967年当地宪法重新拟定后,当地政府享有相当大之自主权,赋与当地总督及议会之行政及管理权力。法律根据英国法律制度订定。
英属维尔京(BVI)群岛早在国际商业公司法生效于一九八四年之前已经成为金融中心。当地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已制定法例,让英属维尔京(BVI)群岛可以满足国际商业社会日益增加的需求。公司法制发展的里程碑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,该法制已证明受到国际商业社会的欢迎,令英属维尔京(BVI)群岛现时成为全球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离岸金融中心。
其后,当地政府发觉有需要给国际商业社会制定更为广泛的法制,以方便他们提供离岸金融服务。在完成法制检讨计划后,便先后在一九九三年修改一九六一年制定的受托人法则,以及在一九九六年制定合伙法及互惠基金法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