双重税务协议
股利股息汇出
中国大陆对于外资在大陆投资设厂的税后股利股息,目前采取免暂扣缴税(Withholding Tax)的优惠奖励措施,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违反进入世贸组织(WTO)之国民平等待遇,故将在不久的最近便会更正此一措施,对汇出股利股息课征20%暂扣缴税。但如果以马来西亚的纳闽境外公司去投资控股大陆厂的话,则享有中马双重税务协议优惠,税后股利股息汇出时,暂扣缴税得以减至10%,例如有200万人民币股利汇出时,则可节省20万人民币(约合美金2.4万、港币18.6 万 、台币84.6万) ,长期累计下来不可谓不大,相对的如果是以BVI或Cayman去持股大陆厂的话,就无此项税务减免一半的优点。
一般来讲零税率的境外注册国家如BVI、Bahamas或Cayman,都没办法与任何国家签订双重税务协议,即俗称的DTT (Double Tax Treaty),像纳闽这种控股公司是世界少有的,另外享有此种多国双重税务协议优势的则是葡萄牙境外岛屿公司Maderia ,但葡萄牙受欧盟EU国家攻击其Maderia境外控股公司的税务优惠措施,所以这两年来做了非常多的修正及限制,功能上至少减少一半以上,另外葡萄牙与中国的双重税务协议一直没有正式拍板决定,也是一大遗憾。
总的来说,马来西亚纳闽公司的3%净利课征及2万马币固定税额,间接的保持了其在双重税务协议的灵活策略运用,况且海外投资设厂(固体投资)在纳闽是不需缴税的,只有商业贸易、权利金及专利金的液体商业交易往来才需缴税。另外为了减少欧美大国税务机构的质疑,纳闽公司没有宣称自己为免税天堂公司(Tax Haven),而是税务策略规划中心(Strategic Tax Planning Centre)。